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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
2017-11-27 18:17:55   来源:
  安徽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
  作者:张骅张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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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日,安徽省科技厅党组成员、省创新办副主任夏辑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日前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向媒体做了通报。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与过程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任务。去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国家文件出台后,根据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科技厅立即牵头组织起草我省《实施意见》工作。文件送审稿经省政府审议并提交省委深改组第19次会议审定,8月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该《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概述了基本思路和主要原则,第二至第六部分为主体内容,分五个方面提出16条措施,第七部分为组织实施的要求。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基本思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力争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强劲动力。
  主要原则:坚持价值导向。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得到合理回报。
  实行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创新主体、不同创新领域和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
  激励约束并重。强化产权等长期激励,健全中长期考核评价机制,突出业绩贡献。
  精神物质激励结合。在加大物质收入激励的同时,注重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
  第二部分: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一是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二是强化财政科研项目分类管理,突出绩效激励和知识价值。三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人员成果性收入。
  第三部分:创新管理激励考核机制,扩大高校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一是引导高校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二是完善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三是落实高校院所管理和分配等自主权。四是重视高校院所中长期目标考核。
  第四部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强化项目资金激励作用。一是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激励作用。二是完善高校院所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第五部分:完善科技成果收益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一是强化高校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二是完善高校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四是落实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
  第六部分:允许适度兼职离岗取酬,保障科研教学人员依法依规增加合法收入。一是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二是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第七部分:加强组织实施。强化联动、先行先试、加强考核。

三、《实施意见》主要关注点
  1.允许高校院所按规定自主分配、自主决定绩效工资。改革省属高校院所现行绩效工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有别于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适当提高高校院所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调控的范围原则上按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00%—200%掌握。
  2.细化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措施。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项目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3.将科技人员享受成果转化收益的比例调高到70%以上。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允许按照如下标准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4.将科技人员承担的横向委托项目在业绩考核中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
  5.细化科研人员兼职取酬政策。高校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全额上缴本单位后,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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