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法院首例网络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2016-10-26 11:07:27 来源:中国企业网安企在线
作者:钱续坤 吴卫中
日前,随着被告秦某将2205元汇至法院履行款专户,怀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顺利调解结案。
眼下,电子商务平台发展速度十分迅猛,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新的生活方式和交易习惯,这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一不小心,也会遇上“烦心事”,原告钱某就与这“烦心事”较起了真:2016年7月4日,原告钱某在被告秦某经营的淘宝店购买了进口婴儿奶粉3瓶,价款计555元。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该奶粉没有中文标识,认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多次向电商平台投诉和维权,但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按货款的10倍标准予以赔偿。
考虑到被告远在外地,相关证据均由互联网提取且取证困难,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调解。为此,怀宁县人民法院石牌法庭承办法官积极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调解,采用短信、微信等平台,向被告秦某送达诉讼材料,并进行沟通与谈理释法。经过多次电话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将网购奶粉退还给被告,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5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650元,双方当事人均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这起因网购引起的“烦心事”在法官的主持下,得到了妥善解决。
日前,随着被告秦某将2205元汇至法院履行款专户,怀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顺利调解结案。
眼下,电子商务平台发展速度十分迅猛,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新的生活方式和交易习惯,这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一不小心,也会遇上“烦心事”,原告钱某就与这“烦心事”较起了真:2016年7月4日,原告钱某在被告秦某经营的淘宝店购买了进口婴儿奶粉3瓶,价款计555元。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该奶粉没有中文标识,认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多次向电商平台投诉和维权,但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按货款的10倍标准予以赔偿。
考虑到被告远在外地,相关证据均由互联网提取且取证困难,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调解。为此,怀宁县人民法院石牌法庭承办法官积极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调解,采用短信、微信等平台,向被告秦某送达诉讼材料,并进行沟通与谈理释法。经过多次电话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将网购奶粉退还给被告,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5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650元,双方当事人均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这起因网购引起的“烦心事”在法官的主持下,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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