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金辉: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酒法》
2019-03-08 18:01:31 来源:中国企业网安企在线
本报记者 张晓梅/吴明 张骅
3月7日,记者在安徽代表团驻地见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古井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梁金辉,这次参会他带来了三份建议,其中,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酒法》引起了记者关注。
梁金辉表示,白酒是中国的国酒,是世界著名的六大蒸馏酒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世界各国酒类行业已步入现代化发展进程,加速国际化拓展,而我国白酒行业正处于深度调整和转型期,发展向稳但现代化进程十分缓慢。根据国家统计数据,2018年1-12月,全国白酒产量为871.2万千升,同比增长3.1%,其中12月份实现产量91.5万千升,同比增长0.5%,增速趋于平稳。规模以上白酒企业总计1445家,累计完成产品销售5363.8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250.50亿元。白酒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尤其是对于以白酒为支柱产业的白酒产量大省经济发展贡献巨大,是增加就业和创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梁金辉在建议中分析,目前,我国酒类专有的法律只有2005年国家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二十多个地方性法规,其他的只有一些相关法律条文,比如《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来维护我国的白酒行业有序发展。一直以来我国将白酒归类于食品进行管理,但是酒行业产生的系列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规制,如酗酒、酒精中毒、酒后驾驶、饮酒相关伤害、假酒事件等,时有发生。
白酒的属性决定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食品,所以《食品安全法》对白酒的规范有一定局限性。加上当前我国白酒流通市场秩序混乱,无证经营大量存在。白酒行业规范不到位,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商务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位阶不同,白酒市场管理体制不完善,跨区域治理困难,假酒充斥市场,制假售假屡见不鲜。以上问题原因是我国的白酒行业还没有独立的法律规范,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法律漏洞,对我国白酒行业留有隐患。
政府要在对白酒及其相关问题的管理上取得成效,就必须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和认识,不能仍然仅仅将酒作为一种商品和食品,而应将其当作一种特殊的饮料加以管理。为了加强酒类生产和销售管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节约粮食、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梁金辉建议制定一部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酒法》,具体如下:
一、明确立法主体。首先要确定白酒立法主体,从法律效力以及更好规范白酒行业角度考虑,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提升白酒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设置主管机构,明确职责划分。国家要设定白酒生产、流通的主管机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职权范围,同时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
三、制定的白酒法要全面、具体、可操作。白酒法律应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原产地保护、税收等所有酒类运行环节,必须要全方位、全过程覆盖,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白酒法体系,实现对酒的全面调控,为建立良好的白酒生产、流通秩序奠定法律基础。
四、实行全面许可管理,重视流通。当前我国白酒被归为食品类,白酒企业产销管理实行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国应将酒类从食品类划分出来,依法对酒类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要严格规范酒类产销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严格实行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四个环节都应当实行许可证制度。政府通过对酒类产销四个环节的许可管理,对酒类的生产布局、产量、流通进行有效监控,达到规范酒类市场的目的。
五、重构和完善白酒行业诚信体系。诚信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是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当前部分白酒企业生产与经营中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恶意失信严重损害白酒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少数企业制假售假、坑蒙欺诈等行为,导致整个白酒行业遭受重大损失。知名白酒在外地市场被假冒后,只能依靠自己打假,而造假企业违法成本较低。酒类企业的这种诚信缺失严重制约白酒行业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政府要建立完善白酒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将不诚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严厉追究失信企业的责任,保障诚信企业合法权益。此外,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当努力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执法上要做到公平公正。
梁金辉表示,白酒是中国的国酒,是世界著名的六大蒸馏酒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世界各国酒类行业已步入现代化发展进程,加速国际化拓展,而我国白酒行业正处于深度调整和转型期,发展向稳但现代化进程十分缓慢。根据国家统计数据,2018年1-12月,全国白酒产量为871.2万千升,同比增长3.1%,其中12月份实现产量91.5万千升,同比增长0.5%,增速趋于平稳。规模以上白酒企业总计1445家,累计完成产品销售5363.8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250.50亿元。白酒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尤其是对于以白酒为支柱产业的白酒产量大省经济发展贡献巨大,是增加就业和创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梁金辉在建议中分析,目前,我国酒类专有的法律只有2005年国家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二十多个地方性法规,其他的只有一些相关法律条文,比如《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来维护我国的白酒行业有序发展。一直以来我国将白酒归类于食品进行管理,但是酒行业产生的系列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规制,如酗酒、酒精中毒、酒后驾驶、饮酒相关伤害、假酒事件等,时有发生。
白酒的属性决定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食品,所以《食品安全法》对白酒的规范有一定局限性。加上当前我国白酒流通市场秩序混乱,无证经营大量存在。白酒行业规范不到位,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商务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位阶不同,白酒市场管理体制不完善,跨区域治理困难,假酒充斥市场,制假售假屡见不鲜。以上问题原因是我国的白酒行业还没有独立的法律规范,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法律漏洞,对我国白酒行业留有隐患。
政府要在对白酒及其相关问题的管理上取得成效,就必须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和认识,不能仍然仅仅将酒作为一种商品和食品,而应将其当作一种特殊的饮料加以管理。为了加强酒类生产和销售管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节约粮食、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梁金辉建议制定一部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酒法》,具体如下:
一、明确立法主体。首先要确定白酒立法主体,从法律效力以及更好规范白酒行业角度考虑,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提升白酒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设置主管机构,明确职责划分。国家要设定白酒生产、流通的主管机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职权范围,同时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
三、制定的白酒法要全面、具体、可操作。白酒法律应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原产地保护、税收等所有酒类运行环节,必须要全方位、全过程覆盖,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白酒法体系,实现对酒的全面调控,为建立良好的白酒生产、流通秩序奠定法律基础。
四、实行全面许可管理,重视流通。当前我国白酒被归为食品类,白酒企业产销管理实行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国应将酒类从食品类划分出来,依法对酒类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要严格规范酒类产销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严格实行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四个环节都应当实行许可证制度。政府通过对酒类产销四个环节的许可管理,对酒类的生产布局、产量、流通进行有效监控,达到规范酒类市场的目的。
五、重构和完善白酒行业诚信体系。诚信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是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当前部分白酒企业生产与经营中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恶意失信严重损害白酒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少数企业制假售假、坑蒙欺诈等行为,导致整个白酒行业遭受重大损失。知名白酒在外地市场被假冒后,只能依靠自己打假,而造假企业违法成本较低。酒类企业的这种诚信缺失严重制约白酒行业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政府要建立完善白酒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将不诚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严厉追究失信企业的责任,保障诚信企业合法权益。此外,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当努力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执法上要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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