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首例黑社会性质案一审宣判
2019-10-25 14:04:57 来源:中国企业网安企在线
作者:钱续坤 谢士华
10月15日上午,怀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洪某育、龚某明、龚某枝等29名被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据了解,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起涉黑案件,也是目前安庆市法院系统审结的最大的一起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洪某育、龚某枝、龚某明成立安庆中鑫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车贷业务,其他26名被告人根据公司安排,以发放小广告、打电话及发微信等方式,发展社会上不特定人员为客户,以“放款快、额度高、费率低”为诱饵,诱骗他人借款,并在借贷过程中设置各种“套路”,收取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敲诈骗取被害人违约金及各种费用,以暴力和“软暴力”的手段进行催收。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在处理客户车辆时使用硬暴力,造成二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通过实施蹲点、跟脚、喷油漆、拖车等“软暴力”及暴力方式进行催讨,并造成二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的后果,其行为使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是经过演变、发展而成的一种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怀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洪某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龚某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龚某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6名被告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10月15日上午,怀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洪某育、龚某明、龚某枝等29名被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据了解,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起涉黑案件,也是目前安庆市法院系统审结的最大的一起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洪某育、龚某枝、龚某明成立安庆中鑫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车贷业务,其他26名被告人根据公司安排,以发放小广告、打电话及发微信等方式,发展社会上不特定人员为客户,以“放款快、额度高、费率低”为诱饵,诱骗他人借款,并在借贷过程中设置各种“套路”,收取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敲诈骗取被害人违约金及各种费用,以暴力和“软暴力”的手段进行催收。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在处理客户车辆时使用硬暴力,造成二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通过实施蹲点、跟脚、喷油漆、拖车等“软暴力”及暴力方式进行催讨,并造成二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的后果,其行为使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是经过演变、发展而成的一种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怀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洪某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龚某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龚某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6名被告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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