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鼎:国家鼓励产危废企业内部处置危废品
2019-03-08 18:21:32 来源:中国企业网安企在线
本报记者 张晓梅/吴明 张骅
3月7日,记者从安徽代表团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马钢集团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程鼎,带来了一份《关于鼓励产危废企业内部处置危废品》的建议,该建议要求国家出台和完善各种危废品处置法规,使这一重要环保问题得到更为科学、妥善地解决。
建议介绍,根据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定义,危废为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建立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许可管理制度。该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危废利用处置单位数量和能力显著提高,危废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根据《2018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截至2017年底,全国各省(区、市)颁发的危废(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共2722份,处置能力达到8178万吨/年,2017年我国危废申报的产生量为6963.89万吨,仅从数据看现有危废处置能力可以满足处置需求,但实际上产危废企业外委处置危废困难重重,导致危废处理价格一路走高,部分危废品种处理费用已超过1万元/吨,主要原因有:
(1)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危废处置能力,地区分布不平衡,导致供需不平衡。2017年,工业危废产生量前六位的省分别是山东、江苏、湖南、浙江、内蒙古、四川,其危废产生量均超过250万吨。颁发危废经营许可证数量前六位的省份分别是江苏(336份)、浙江、湖南、山东、河南、广东,产危废大省内蒙古危废经营许可证不足100份、四川不足50份。
(2)危废处理行业存在“小散乱”问题。67%的企业危废处理产能低于2万吨。获得资质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能力,容易出现处理不规范、不彻底的现象,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3)各省纷纷出台危废跨省转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外省危废转入,导致危废跨省转移处置非常困难。
(4)危废远距离运输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危废虽采用专车运输,但路上仍存在交通事故等隐患,导致出现安全问题。
建议认为,在此背景下,产危废企业就近合法合规内部处置意义重大。为了适应“十三五”期间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的环保需要,强化危废源头减量并鼓励其在符合环境无害化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化利用,加强环境监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国家原环境保护部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2月22日下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中指出,根据实践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以下五种情况免于领取危废经营许可证: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三)仅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四)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前款所述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这为产危废企业就近内部处置危废提供了法律依据,且有利于降低危废转移处置风险,但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间已超一年,一直未见正式版颁布。为此,程鼎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议:
(1)明确新修订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免于领取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五种情况,以便省、市根据自身特点配套相关法规政策细则,为产危废企业内部处置危废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对产危废企业内部处置危废的支持力度和监管力度。企业危废内部处置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并将其纳入政府环保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3)加大危废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投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产危废企业开展危废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提高危废资源化利用率,为社会节省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风险。
(4)加快危废资源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危废资源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危废资源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的规范性。
建议介绍,根据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定义,危废为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建立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许可管理制度。该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危废利用处置单位数量和能力显著提高,危废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根据《2018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截至2017年底,全国各省(区、市)颁发的危废(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共2722份,处置能力达到8178万吨/年,2017年我国危废申报的产生量为6963.89万吨,仅从数据看现有危废处置能力可以满足处置需求,但实际上产危废企业外委处置危废困难重重,导致危废处理价格一路走高,部分危废品种处理费用已超过1万元/吨,主要原因有:
(1)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危废处置能力,地区分布不平衡,导致供需不平衡。2017年,工业危废产生量前六位的省分别是山东、江苏、湖南、浙江、内蒙古、四川,其危废产生量均超过250万吨。颁发危废经营许可证数量前六位的省份分别是江苏(336份)、浙江、湖南、山东、河南、广东,产危废大省内蒙古危废经营许可证不足100份、四川不足50份。
(2)危废处理行业存在“小散乱”问题。67%的企业危废处理产能低于2万吨。获得资质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能力,容易出现处理不规范、不彻底的现象,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3)各省纷纷出台危废跨省转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外省危废转入,导致危废跨省转移处置非常困难。
(4)危废远距离运输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危废虽采用专车运输,但路上仍存在交通事故等隐患,导致出现安全问题。
建议认为,在此背景下,产危废企业就近合法合规内部处置意义重大。为了适应“十三五”期间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的环保需要,强化危废源头减量并鼓励其在符合环境无害化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化利用,加强环境监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国家原环境保护部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2月22日下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中指出,根据实践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以下五种情况免于领取危废经营许可证: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三)仅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四)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前款所述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这为产危废企业就近内部处置危废提供了法律依据,且有利于降低危废转移处置风险,但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间已超一年,一直未见正式版颁布。为此,程鼎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议:
(1)明确新修订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免于领取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五种情况,以便省、市根据自身特点配套相关法规政策细则,为产危废企业内部处置危废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对产危废企业内部处置危废的支持力度和监管力度。企业危废内部处置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并将其纳入政府环保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3)加大危废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投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产危废企业开展危废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提高危废资源化利用率,为社会节省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风险。
(4)加快危废资源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危废资源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危废资源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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