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将听取公众意见
2017-05-27 18:29:33 来源:中国企业网安企在线
本报记者 张晓梅 / 张骅
5月27日上午,在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副主任、省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郑训练表示,自5月1日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正式施行,这是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一件大事。郑训练就《程序规定》相关内容向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程序规定》指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
决策前公众参与形式
《程序规定》指出,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一、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二、民意调查。这种方式适用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三、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这种形式适用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1.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门户网站和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3.新闻发布会;4.省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5.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四、听证会。这种形式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1.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2.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3.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4.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听证会代表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1.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2.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3.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府参事;4.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5.法律工作者代表;6.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1.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2.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府参事,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决策中公众参与形式
省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决策后如何保障公众参与
《程序规定》指出,重大行政决策经省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郑训练表示,《程序规定》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规范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对于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发布现场
5月27日上午,在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副主任、省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郑训练表示,自5月1日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正式施行,这是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一件大事。郑训练就《程序规定》相关内容向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程序规定》指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
决策前公众参与形式
《程序规定》指出,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一、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二、民意调查。这种方式适用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三、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这种形式适用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1.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门户网站和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3.新闻发布会;4.省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5.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四、听证会。这种形式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1.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2.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3.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4.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听证会代表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1.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2.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3.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府参事;4.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5.法律工作者代表;6.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1.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2.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府参事,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决策中公众参与形式
省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决策后如何保障公众参与
《程序规定》指出,重大行政决策经省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郑训练表示,《程序规定》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规范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对于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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